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啟動方式及控制操作要求:
1.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設有自動控制、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;當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用于經常有人的保護場所時可不設自動控制。
2.當采用火災探測器時,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應在接收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。根據人員疏散要求,宜延遲啟動,但延遲時間不應大于30s。
3.手動操作裝置應設在防護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,并應能在一處完成系統啟動的全部操作。
局部應用滅火系統手動操作裝置應設在保護對象附近。
對于采用全淹沒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,應在其出入口處設置手動、自動轉換控制裝置;有人工作時,應置于手動控制狀態。
4.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供電與自動控制應符合現行**標準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》的有關規定。當采用氣動動力源時,應保證系統操作與控制所需要的壓力和用氣量。
5.低壓系統制冷裝置的供電應采用消防電源,制冷裝置應采用自動控制,且應設手動操作裝置。
6.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,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動作信號及相關警報信號、工作狀態和控制狀態均應能在火災報警控制器上顯示。